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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栾某某抢劫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89********,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街道办事处**街**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期限手续。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4时许,被告人栾某某在增城区新塘镇子岭路22号旁**公寓门口,持一把小刀威胁被害人张某某,抢走张某某的一台黑色苹果7PLUS手机。经鉴定,被抢的手机价值1650元。当日10时许,被告人栾某某被抓获归案,缴获手机归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手机等物证;

2.​ 人口信息等书证;

3.​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价格认定书、伤情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 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谢英

2020228

附:

1.被告人栾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

3.《量刑建议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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