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栾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址西安市碑林区**区3号楼1单元11号,2018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5日被莲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栾某某为西安**模特有限责任公司员工,2018年6月3日10时许,因被告人栾某某阻拦被害人王某甲进入公司办公室,二人发生争执,栾某某用力向外推王某甲,致王某甲倒地受伤。经西安市莲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2、抓获经过,户籍信息;3、诊断证明;4、指认、辨认笔录;5、伤情鉴定;6、监控视频;7、被害人王某甲陈述;8、被告人栾某某供述与辩解;9、证人李某某、王某乙、党云昊、王某丙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王某甲附带民事诉状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