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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栾某某盗窃案)_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绥滨检刑检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栾某某,男性,197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4221974********,汉族,初中二年文化,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住绥滨县****村。

行政处罚(有/无)

刑事处罚(有/无)

2017年6月30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绥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取保候审时间

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绥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时间

 

拘留时间

 

逮捕时间

 

案件审查过程

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栾某某因要铺设自家院内地面,遂驾驶自家农用车前往绥滨县****村北侧的德隆水渠(绥滨县自然资源局管理),徒手将水渠内混凝土预制板从水渠中分离并装载在其农用车上,运回家中。在之后的5日内,栾某某共前往该水渠盗窃混凝土预制板3次,共盗窃预制板347块,其中,大块混凝土预制板330块,小块混凝土预制板17块,经绥滨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告人栾某某盗窃的混凝土预制板价值1,248.50元。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将盗窃所得347块混凝土预制板按作价全部归还自然资源局下设部门绥滨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中心,并取得了谅解。

被告人栾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 姜力力

                 202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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