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76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3710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镇**村**号,2017年11月7日,该因涉嫌盗窃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经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环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栾某某至威海市环翠区**路**号楼一车库内,趁无人之机,盗窃王某某放置在该车库内床上一黑色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13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2.书证:户籍证明、入住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丛某某、由某某等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青芸
2018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栾某某现羁押于威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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