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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栾某某职务侵占案)_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栾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111988*********,汉族,高中毕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镇**村**号院**号,案发前系洛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栾某某2017年12月至2018年5月期间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职,负责联系公司的供货商送货以及对供货商结账事宜,被告人于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钱款。

2018年2月8日,被告人栾某某取得孟津县**镇**服装厂的服装款发票13020元。在**物业公司报销后,并未向**服装厂结账,而是自己侵吞该笔款项。后又以发票丢失为由,于2018年5月18日向**服装厂再次索要一张13020元的发票,并二次报销该笔款项,仍未给**服装厂结账。实际侵吞**物业公司钱款26040元。

2018年4月9日被告人栾某某取得洛阳市西工区**广告设计制作部的广告发票3220元。在**物业公司报销后栾某某未将报销款支付。后以发票丢失为由再次向洛阳市西工区**广告设计制作部索要3220元发票一张,并再次予以报销,报销后支付给洛阳市西工区**广告设计制作部3220元。实际侵吞**物业公司钱款3220元。

2018年4月26日,被告人栾某某取得洛阳市河区**垃圾清运服务部四张发票,面额共计37620元。在**物业公司分两次全额报销后将现金拿走,未向垃圾清运服务部结账,侵吞**物业公司钱款37620元。

被告人任职期间侵占**物业公司资金合计66880元,现以上赃款已退还**物业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栾某某立案决定书、户籍及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孟津**服装厂出具情况说明、现金报销单、**厂出具发票、洛阳网上银行转账凭证、垃圾清运费审批单赃款发还清单等;2. 证人证言:证人牛某某、李某某、程某某等的证言;3.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栾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款项,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洛阳市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海建伟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随案移送本案侦查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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