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青检一部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6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青冈县**乡**村会计,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乡**村**屯。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0日被青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青冈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栾某某在任青冈县**乡**村会计工作期间,负责本村粮补、良种补贴和玉米生产者补贴的申报和协助发放工作。期间,栾某某与时任该村党总支书记的赵某甲、逯某某、赵某乙研究决定,将村上享受粮食补贴的土地,除发放给农民承包田及部分机动地承包人外,剩余的机动地由栾某某以找村民担名领取的方式,截留粮补、良种补贴和玉米生产者补贴,2008-2018年共计截留补贴资金1,042,765.57元(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上述资金中有26,542.96元在担名农民手中未收回,栾某某将剩余资金从担名农民手中收回后,将部分补贴款以农民缴纳土地承包费的形式入帐634,526元,未入账381,696.61元。在未入账的钱款中,有42,194.16元在赵某乙手中保管,剩余339,502.45元在栾某某手中保管,其中用于2008年至2018年支付农户漏报粮补支出63,887.35元,用于支付2008年至2018年**村办公用品支出8765元,用于支付2008年至2018年**村招待费支出90225元,剩余176,625.1元被栾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截留不入账的手段占为己有。
2020年7月12日,经青冈县监察委员会传唤,被告人栾某某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青冈县监察委立案决定书,**乡**村村委会情况说明,2008年-2019年粮食补贴、良种补贴、大豆和玉米生产者补贴明细表,土地承包经营调查信息,截留粮食补贴入账及支出票据,忏悔书等;
2、证人赵某乙、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在任青冈县**乡**村会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村粮补等补贴款项176,625.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铁
李长生
检察官助理:孙旭明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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