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栾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86********,汉族,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遵化市**镇**村,现住遵化市**小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9年9月28日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30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遵化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经营者栾某某通过虚假交易制作虚假交易流水支付税点50118元的方式从梁平县**竹木加工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1份,价税合计1801000元,税额合计261683.76元,所有发票于2017年6月29日在遵化市国家税务局进行了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在没有货物购销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凤辉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栾某某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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