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马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栾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625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家住**乡**村委会**组。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马关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时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栾某某在大栗树街上经营草药摊其将收购的穿山甲片、豪猪刺及大象皮等野生动物制品摆在摊上准备出售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送检的疑似穿山甲片为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45760元;疑似大象皮为长鼻目象科亚洲象属亚洲象/长鼻目象科非洲象属非洲象,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经济价值为979元;疑似豪猪刺为啃齿目豪猪科豪猪,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穿山甲片、大象皮、豪猪刺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3.证人平某某等三人的证言;4.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查获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制品予以收购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栾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娇娇
助理检察员:陈秋婕
2020年10月1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25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计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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