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栾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2811979********,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省**市,现住**市**街**房;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于2016年10月17日被珲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日被珲春市公安局转为取保候审,于2019年8月8日被珲春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又于2019年8月15日由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珲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被告人栾某某未经林业部门许可,在珲春市杨泡乡松林村集体林53林班1小班、14小班内,擅自开垦林地4.873公顷,折合73.095亩。
案发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栾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协议书及指认现场照片;
2.破案经过及其它书证;
3.证人张某某、武某某、程某某、曲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某未经林业部门许可,以种参为目的,擅自雇佣钩机开垦数量较大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申官成
2019年8月21日
附: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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