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19〕160号
被告人栾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23196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龙口市**镇**村**号。2019年5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龙口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栾某甲与被害人郝某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1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栾某甲在龙口市**镇**村的家中,因房租纠纷与被害人郝某某发生争执后厮打,在厮打的过程中,被告人栾某甲采取用酒瓶、马扎、拳头击打等方式等将被害人郝某某打伤。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室鉴定,被害人郝某某面部之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其头部之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周某某、徐某某、栾某乙、邢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郝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栾某甲的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菲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栾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3、随文移送刑事附带民事诉状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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