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栾水平(绰号“栾四毛”),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86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无职业,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塘**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3年9月2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9月29日经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黄治松(曾用名黄自松,绰号“豹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镇**村**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2002年6月26日被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某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武汉市新洲区**镇**村**田**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邓新雷,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7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武汉市新洲区**街**村**湾**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29日被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龙(绰号“恐龙”),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武汉市黄陂区**镇**村**咀**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梁涛(绰号“小黑”),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4199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湖北省**市**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2月1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栾水平涉嫌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保险诈骗罪,被告人黄治松、陈某甲、邓新雷、李龙、梁涛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8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4月4日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19年2月25日至3月11日、2019年5月5日至5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
2012年10月份,被告人栾水平在武汉市新洲区一摆地摊的人手中购得1把手枪及1发子弹,后时常带在身边。2013年,被告人栾水平及栾某某(另案处理)的姐夫洪某某因承接工程的事情与戢某某产生了冲突。为帮洪某某出气,2013年9月7日下午,由栾某某(另案处理)驾驶鄂A*****奔驰牌商务车(内载被告人栾水平)、不明身份数人驾乘黑色现代轿车,将被害人戢某某驾驶的鄂A*****天籁牌轿车(内载李俊、库某某)逼停在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网吧门口。随后,栾某某持手枪下车,走到副驾驶车窗处,用手枪指向被害人戢某某实施恐吓,被告人栾水平则持铁铲下车对戢某某驾驶的鄂A*****天籁牌轿车前挡风玻璃进行打砸,被害人戢某某见状立即调头离开时,栾某某持枪朝鄂A*****天籁牌轿车射击,子弹击穿后挡风玻璃后将库某某右肩膀击伤。2013年9月11日,被告人栾水平持手枪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公安机关对该手枪委托鉴定。经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手枪系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手枪,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李俊等证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3.物证鉴定书;4.被害人戢某某、库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5.被告人栾水平的供述和辩解。
二、开设赌场罪
2017年2月底至同年3月9日期间,被告人栾水平、黄治松、陈某甲、邓新雷、李龙、梁涛及陈某乙(已判刑)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在武汉市新洲区铁弄村、梅店村的简易房内开设赌场,赌场设“皇帝”、“放码者”及“放哨者”等,每日参赌数十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方式赌博,每盘赌注为人民币50元起,每盘赌注总额为人民币1万元以上。该赌场从“皇帝”赢的钱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等方式抽头渔利,每天抽头渔利2万余元。2017年3月9日,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对该赌场予以查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3.辨认笔录;4.同案犯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被告人栾水平、黄治松、陈某甲、邓新雷、李龙、梁涛的供述和辩解。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保险诈骗罪
2017年3月9日下午至晚上期间,吴某甲在栾水平、黄治松、陈某甲、邓新雷、李龙、梁涛等人开设的赌场,赌博输了300余万元,所输资金系由被告人邓新雷、栾水平等人担保,被告人邓新雷、栾水平等人为索要吴某甲欠的赌债,多次到吴某甲位于新洲区邾城街的**车行滋事,吴某甲的父亲吴某乙被逼无奈,拟将车行转让给林昌。2017年3月24日吴某甲(系**车行法人)与林昌约好在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院内签订车行转让手续,林昌驾驶鄂A*****雷克萨斯小轿车到公安局院内与吴某甲商谈同鑫同车行转让事宜,遭到陈某丙(吴某甲欠其赌债)等人阻拦,林昌遂驾车离开。被告人栾水平从陈某丙处得知林昌要购买同鑫同车行,担心吴某甲所欠赌债无法偿还,为制止林昌购买**车行,便驾驶鄂A*****路虎越野车在邾城街寻找林昌,驾车寻至邾城街**大街**路段时,发现林昌正驾驶鄂A*****雷克萨斯小轿车在对向行驶,被告人栾水平驾驶鄂A*****路虎越野车向林昌驾驶的轿车车头猛撞,接着倒车后加速继续撞击林昌驾驶的轿车车头,随后倒车再次撞击林昌所加车辆驾驶室车门。其后,被告人栾水平破坏作案现场,并向处警民警及保险公司查勘员谎称系交通事故,骗取保险公司保费人民币106280元。经物价部门认定,鄂A*****雷克萨斯小轿车损毁价值为人民币71577元。
2018年11月16日,被告人邓新雷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1月20日,被告人陈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1月23日,被告人黄治松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1月27日,被告人栾水平向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李龙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梁涛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反映案件来源的材料、到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汽车修理费发票、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机动车保险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车辆受损的照片、栾水平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3.损毁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4.证人证言;5.被害人林昌的陈述;6.被告人栾水平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栾水平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1支,危害了公共安全;伙同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伙同他人持凶器拦截、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编造虚假的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治松、陈某甲、邓新雷、李龙、梁涛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栾水平、黄治松、邓新雷、李龙、梁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栾水平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非法持有枪支、开设赌场、故意毁坏财物、保险诈骗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如实供述的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如实供述的犯罪行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邓新雷、李龙、梁涛在开设赌场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黄治松、陈某甲、邓新雷、李龙、梁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 毅
2019年5月17日
附:
1.被告人栾水平、黄治松、陈某甲、邓新雷、李龙、梁涛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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