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3244号
被告人桂康,男,199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51992********,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在本市浦东新区**镇**村**号,暂住本区**镇**街**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11月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1日,被告人桂康先后二次至本区**路**弄**号**室被害人孙某某家,欲开锁入室盗窃因有人在家而未成功。
2020年8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桂康至本区**路**弄**号**室,以工具开门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顾某某、陈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4,450元及五件饰品(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7,601元)。
2020年8月20日,被告人桂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10日、11日,其先后二次发现同一名男子打开其位于本区**路**弄**号**室家中的门。
2.被害人顾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8月19日18时许,顾某某发现位于本区**路**弄**号**室的家中失窃,失窃现金人民币4,450元、五件饰品及饰品的价值情况。
3.接受证据清单、《视听资料说明书》、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桂康盗窃时的活动情况。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清点记录、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对被告人桂康住处、汽车进行搜查,并扣押涉案现金人民币4,450元及五件饰品,现已发还给被害人顾某某。
5.接受证据清单、换货清单、发票、国家金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松江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农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冠字号码明细证实,涉案五件饰品价值人民币17,601元及材质、质量状况;涉案现金的详情。
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及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本案侦破的简要经过及被告人桂康系被抓获到案。
7.《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桂康的盗窃前科。
8.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桂康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9.被告人桂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康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桂康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桂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姣红
检察官助理:石义武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桂康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三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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