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二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桂建波,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镇**村**组**号,住址同上。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11月26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建波涉嫌组织卖淫罪向成都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成都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4日交办与本院。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被告人桂建波组织多名妇女在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21号蓉城假日酒店内进行卖淫活动。2019年10月24日晚,公安机关将该卖淫组织查处,并现场抓获桂建波,挡获卖淫妇女邹某某、朱某某、刘某某三人和嫖娼人员伍某某一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建波组织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建波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桂建波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案情及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桂建波以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徐锐利
2020年3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桂建波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提讯证一张,起诉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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