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桂成俊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桂成俊,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3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镇**村**组。被告人桂成俊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2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1月1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成俊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桂成俊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期间,被告人桂成俊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采用手拉车门等手段,盗窃作案4起,窃得被害人钮某某等人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200元及价值人民币1175元的手机1部。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桂成俊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新生路**号**配件店门口,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钮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尼桑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2600元。

2.2019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桂成俊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城商业广场,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五菱汽车内的价值人民币1175元的苹果7手机1部。

3.2019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桂成俊又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如意新村一区56号,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苏**别克汽车内手机数据线1根。

4. 2019年12月10日晚上,被告人桂成俊又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东城商业广场,采用上述手段,窃得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处的车牌苏**雪佛兰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600元。

归案后,被告人桂成俊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回苹果7手机1部,并发还被害人周某某。

2020年3月11日,被告人桂成俊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苹果7手机1部(系照片)。

2.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华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徐某某、钮某某、陈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桂成俊的供述和辩解;

6.苏州市吴江区价格认定局对涉案财物价值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8.视听资料:监控录像2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成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成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成俊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桂成俊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予以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晶

2020年3月20日

附:

1. 被告人桂成俊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