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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林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雷某某单位行贿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刑诉〔2019〕277号

被告单位桂林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路**号**楼,法定代表人雷某甲。

诉讼代表人雷某甲,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雷某某,曾用名雷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041965********,汉族,研究生文化,桂林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现控股股东,住桂林市**路**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桂林市叠彩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9月4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同月12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执行。

本案由桂林市叠彩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桂林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雷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延长办案期限十五日。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向彭某某行贿人民币530万元的事实

2007年2月至同年底,时任被告单位桂林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雷某某为了感谢时任桂林市**院副院长的彭某某(另案处理)在被告单位**公司竞购**饭店、**饭店资产过户以及缓交**饭店竞购余款等事项上的帮助,通过彭某某的弟弟彭某甲送给彭某某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雷某某还经手分2次共计送给彭某某人民币500万元。

二、向李某某行贿人民币600万元的事实

2012年底至2014年5月,被告人雷某某为了感谢时任桂林市**院**局局长的李某某(另案处理)对被告单位**公司**项目执行案件和**饭店执行监督案件的帮助,分5次共计送给李某某人民币600万元。2015年5月,因被告单位**公司未夺回**饭店的产权,被告人雷某某让李某某退还了人民币100万元。

三、向李某甲行贿人民币150万元的事实

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被告人雷某某为了感谢时任桂林市**院**局副局长的李某甲(另案处理)对被告单位**公司**项目执行案件和**饭店执行监督案件的帮助,安排时任该公司总经理的唐某某(另案处理)分2次共计送给李某甲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雷某某还经手送给李某甲人民币100万元。

四、向吕某某行贿人民币100万元的事实

2013年5、6月,被告人雷某某为了让桂林市**局**队对被告单位**公司举报的阳某某涉嫌高利转贷、合同诈骗、挪用资金等一案立案侦查,以及让该队在办理自己涉嫌的合同诈骗案时不追究自己的刑事责任,送给时任该队支队长的吕某某(另案处理)人民币100万元。

五、向李某乙行贿人民币40万元的事实

2013年7月底、12月,为了获取时任桂林市**局**分局**派出所所长的李某乙(另案处理)对被告单位**公司在**饭店周围砌围墙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上的帮助,时任该公司总经理的唐某某分2次共计送给李某乙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雷某某对此予以认可。

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

综上所述,被告单位**公司、被告人雷某某送给他人人民币共计14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电脑咨询单、**饭店系列债务案执行案件材料、**项目执行案件材料、**饭店执行监督案件材料、彭某某等人的任职材料、立案决定书书证;2.证人彭某某、彭某甲、雷某甲、李某某、李某甲、吕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自书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桂林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雷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桂林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雷某某身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决定并实施行贿或安排他人行贿,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桂林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人雷某某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单位桂林市某某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陈世志

                              检察员:黄春林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附:

    1.被告人雷某某现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监委卷十二册、检察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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