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Z785号
被告人桂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81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幢**。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桂某某、卢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9月,被告人桂某某、卢某某利用二人在“闲聊”APP上建立的赌博群,组织人员在“熊猫麻将”APP以打“成麻”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收取每局3元的“房间费”,期间共抽头渔利20余万元。
2020年5月19日11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幢**将桂某某抓获。2020年6月3日11时许,民警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幢**将卢某某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闲聊群资料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傅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桂某某、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扣押、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二被告系共同犯罪,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犯。被告人桂某某、卢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某某、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桂某某、卢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文丽
检察官助理:陈 承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联系电话:1858017****)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卢某某(联系电话:1388380****)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二册、光盘五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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