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0821992********,汉族,初中文化,经营扶沟县**制品厂,户籍所地在:河南省长葛市**乡**村**组。住扶沟县**区**路**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9197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界首市**镇**行政村**号**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县**镇**村委会**村委会**坊**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丙,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卢某某、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7月5日、8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9月25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份,被告人桂某某在黄泛区农场五分场租用该农场职工刘某甲、刘某乙的厂房,经营冶炼铅锭作坊,使用废铅蓄电池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废铅板熔炼铅锭进行售卖。2020年3月19日,桂某某雇佣安徽籍被告人卢某某、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等6人到该作坊作业。3月22日开始生产铅锭至26日20时许被周口市公安局泛区分局查获,被告人卢某某、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共非法熔炼废铅板13.87吨,产生粉尘3.8吨,生产铅锭4块,共计9.908吨。被告人桂某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查获后,现场扣押桂某某等人生产的铅锭4块、废铅板0.6吨、粉尘3.8吨,废铅板、粉尘于2020年5月13日转移给洛阳永宁有色科技有限公司依法处置。对排出的废水,及周边土壤进行提取检测,未超过国家标准。经认定,桂某某冶炼铅锭使用的铅板、生产过程收集的粉尘属危险废物。案发后,桂某某清除设备,恢复厂房原貌。6月18日,桂某某等人的行为取得河南省黄泛区丰裕农业示范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桂某某、卢某某、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刘某乙、刘某甲、谷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查笔录;
(4)相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卢某某、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卢某某、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卢某某、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桂某某、卢某某、吴某某等六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桂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主犯;被告人卢某某、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扶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松涛
检察官助理:吴 震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桂某某、卢某某、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六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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