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桂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桂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3********,汉族,高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现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路**小区**栋**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28日本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5日被吉林省洮南市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小区**号楼**单元**楼西侧。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4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3日、2020年4月17日、2020年6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5日,被告人桂某甲因一条黑背狗与赵某甲结怨后怀恨在心,当日晚,被告人桂某甲纠集6、7个人持械在**造纸厂**院内将被害人赵某甲打伤。经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赵某乙、赵某丙、严某某、李某乙、宫某甲、张某甲、凌某某、付某某、桂某乙、宫某乙、潘某甲、高某某、周某甲、李某丙、张某乙、崔某某、王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洮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2016年12月,白城市**医院法人刘某甲通过郑某某在被告人桂某甲处借款人民币30万元,打30万元收款条后,桂某甲只给刘某甲23.7万元,直接扣除6个月的利息,借款到期未还,桂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未到案)、李某丁(未到案)等人多次到白城市**医院内暴力讨债,采取断电闸、阻止患者就医、妨碍医生就诊、用插锁锁医院大门、在医院墙上喷涂油漆等手段扰乱医院办公秩序。

被告人桂某甲、李某甲在向刘某甲索要债务过程中,强迫刘某甲签订协议将其名下一辆车牌号为吉GK****的面包车以一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桂某甲,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福汽启腾面包车价值32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郑某某、邓某某、杨某甲、王某乙、樊某某、孙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桂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

2018年4月,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地产与桂某甲达成协议,以房产抵债,将洮南市**家园小区面积7885平方米的楼房顶给桂某甲。随后桂某甲与周某乙因还款方式仍未达成一致,桂某甲指使李某甲、王某甲等人将一辆面包车停放在洮南市**家园售楼处门前,在车身及售楼处门前柱子上贴售楼广告,并未标明是周某乙抵押给桂某甲的楼房,广告所标注的价格明显低于楼房开发的成本价,且当时**家园并未通过验收无法出售。桂某甲将车停放在售楼处门前17天后开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张某丙、杨某乙、朱某某、孙某乙、刘某甲、牛某某、张某丁、杨某丙、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桂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2018年6月,因马某某(担保人刘某丙)向桂某甲、李某甲借款后未及时偿还,被告人李某甲、王某某在刘某丙经营的**保险公司门上使用油漆喷涂“还钱”字样。经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证,清理费用人民币1094元。李某甲被处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徐某甲、郎某某、马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桂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书。

2017年7月,被告人桂某甲将被害人郭某甲诉至洮北区人民法院,主张郭某甲偿还欠款人民币641000元及利息。后经法院判决,郭某甲共偿还桂某甲人民币69万元。桂某甲主张的欠款数额,有19.4万元人民币为桂某甲虚构的债务。在法院执行阶段,由于达成谅解,桂某甲对该19.4万元未主张权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

2.证人徐某乙、张某戊、白某某、李某戊、郭某乙、郑某某、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郭某甲、杨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桂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告人桂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轻伤,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臣

检察官助理:崔  宇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桂某甲现羁押于白城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五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