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于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无业,非中共党员,家住XX乡XX村XX组。2020年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2020年1月22日,因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被金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0日9时36分许,桂某某驾驶赣XXXXXX轻型普通货车在金溪县秀谷镇保育院门口自南向北方向行驶,途径秀谷中大道保育院路口路段自南向西左转弯时未靠中心点转弯且未确保安全行驶,致使碰撞自北向南方向行走的行人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受伤后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此事故经交警大队研究认定当事人桂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车辆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健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金溪县XX乡XX村,联系电话:XXXXXXXXXXX;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随案移送至金溪县人民法院;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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