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桂某某交通肇事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七部刑诉〔2020〕652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1993********,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在安徽省蒙城县**乡**村**号,暂住本市闵行区**镇**组**号。2020年5月2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桂某某于2020年4月19日16时32分许,驾驶装运渣土的牌号为沪F****2的重型自卸货车(超载约50吨)行驶至东海大桥出沪方向约15公里处车辆发生爆胎,后被告人桂某某将车辆停靠至右侧应急车道内,下车查看后又继续驾驶故障车辆低速行驶,至东海大桥出沪方向17公里处时,被后方同车道内由被害人赵某某驾驶的牌号为沪B****6(拖挂沪F****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追尾,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被害人赵某某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后经上海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并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复核,被告人桂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桂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海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和照片,证实事故发生经过和案发现场情况。

2.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实被害人赵某某因车祸伤于2020年4月19日死亡。

3.上海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调取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和车辆信息、《集卡称重小票》等书证,证实涉案车辆和被告人桂某某的驾照情况,及被告人桂某某车辆超载的事实。

4.上海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证实被告人桂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5.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4月19日沪F****2重型自卸货车右后轮爆胎后仍在东海大桥缓慢行驶及之后发生事故的事实。

6.证人林某某、陈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赵某某按时参加安全培训以及事故发生当天的工作安排情况。

7.同案关系人刘某某、张某某的供述,证实沪F****2车辆挂靠情况及当天装运渣土的事实经过。

8.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多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赵某某血液中未检出乙醇、吗啡、氯胺酮和甲基苯丙胺等苯丙胺类兴奋剂成分,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发伤死亡的事实;以及可以排除沪B****6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拖挂的沪F****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因机械突发性故障而诱发事故的可能性。

9.上海市公安局港航公安局的出具的《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书证,证实被告人桂某某的到案经过。

10. 被告人桂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桂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琢之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地,联系电话:1885676****

2.侦查案卷一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