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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界检刑诉〔2019〕226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界首市人,住界首市**办事处**街**号**户。被告人桂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界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界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界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9日22时45分许,被告人桂某某驾驶皖K*****小型轿车沿**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朱某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桂某某驾车离开现场。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颅脑损伤合并右上肢损伤死亡,朱某某本次损伤符合交通事故中碰撞、摔跌所致。界首市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桂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界首市公安局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建议判处被告人桂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若民事部分调解好,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琳琳

2019年10月18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羁押于界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共130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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