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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杜检检一刑诉〔2019〕40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03197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石台矿******单元**号,被告人桂某某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4日被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杜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桂某某在向杨某某借钱时,为了取得杨某某的信任,以四百元的价格办了两张伪造的房地产权证,分别是淮北市杜集区朱庄矿工人**村**栋**室的房地产权证及淮北市相山区友谊巷**栋**号**室房地产权证,后又分别于2015年9月和2017年8月将这两本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交给杨某某用于抵押借款。后经鉴定,淮北市相山区友谊巷**栋**号**室的房地产权证上的“淮北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产权专用章”印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盖印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3.​ 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其行为触犯了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艳芝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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