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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桐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桂某某,女,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桐城市******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宿舍****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桐城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桐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时8分许,被告人桂某某驾驶皖H*****号小型轿车沿龙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龙池路与南三路交叉路口时,与路面行人陈某某、徐某某发生碰撞,致其二人受伤以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4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储文青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壹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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