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检刑诉〔2020〕370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汝南县**乡**村**楼**号**号,住太原市小店区**村**号楼**单元**号。2015年8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桂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桂某某酒后驾驶晋A****W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在本市迎泽区沿东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东峰路朝阳街口附近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桂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亚思
检察官助理:贺永博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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