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593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11986********,回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乡**村**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7日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5月26日被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目前居住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村**号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晚19时许,被告人桂某某在家中喝酒后,一人驾驶贵D0G****号牌小型客车于当天20时24分由***村开往坪山区**深圳市****屠宰场,该天20时43分行至沈海高速龙岗收费站入口处(未经过高速收费站入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当场酒精吹气检测结果为119 mg/100ml。
2020年3月16日晚21时24分,被告人桂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察大队侦查人员带至龙岗中心医院抽血采样,并于2020年3月17日被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以粤中一鉴[2020]毒(2)鉴字第0537号鉴定书,出示鉴定意见为:从桂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27.70 mg/100ml。
经深圳市车辆综合应用系统查询得知,被告人桂某某驾驶证件处于有效期内,所驾车型为小型客车,符合其C1驾驶证准驾车型要求,其行使路线轨迹未在高速路、快速路上行驶,未见其它从重情节。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嫌疑人信息登记表、人员指纹卡、被告人桂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龙某某行驶证复印件、被告人桂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3)传唤证、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申请书、取保候审保证书等法律文书;4)酒精呼气检测结果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编号:粤中一鉴[2020]毒(2)鉴字第0537号】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光盘一张,纸质版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酒后驾驶贵D0G****号牌小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在行驶至沈海高速龙岗收费站入口处(未进入收费站)时被查获,经司法鉴定,检测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27.70 mg/100ml,已超过危险驾驶罪立案标准;被告人桂某某虽未过高速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但其实际上驶入匝道并无法调头,其驾驶行为存在较大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书、抓获经过及深圳市车辆综合应用系统监控记录等证据证明,且能相互印证。
综上所述,被告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其认罪态度较好,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因此,建议对其量刑1个月拘役,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正权
2020年6月18日
(院印)
附件:1. 被告人桂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社**村**号楼,联系电话18385****49;保证人:龙某某,现住深圳市龙岗区**路**广场,联系电话:181245*****。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附《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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