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桂某某酒后驾驶粤RN6****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清和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清和大道“北京同仁堂”门前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接报交通民警将桂某某带至清远市第二人民医院提取了血样。后经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鉴定,检测出血样中出乙醇浓度为225.6mg/100ml。经交通民警调查取证,依法认定桂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桂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桂某某有乙醇浓度超过200mg/100ml、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和发生事故负全责等从重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桂某某拘役二个月十日,并处罚金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志远
附:
1.被告人桂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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