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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319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86年**月**日日出生,身份证号5301111986********5,回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街道**路**号**栋**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1日22时许,被告人桂某某饮酒后驾云******3号“捷达牌”小型轿车行驶本市**路**路路交叉路口附近时停车呕吐,后在车旁睡着。2019年07月02日00时02分许,昌宏路派出所巡逻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桂某某后通报交警到场处置,处置过程中发现桂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取桂某某血样送检,结论为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17.49mg/100ml。桂某某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217.49mg/100ml;有坦白情节;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宏敏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139088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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