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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桂某某,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61********,汉族,文盲,无业,住淮安市淮阴区**街道**村**组**号,户籍地淮安市淮阴区。被告人桂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2日21时23分许,被告人桂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淮安市健康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京北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桂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8.26mg/100ml,已达到醉酒标准。

另查,被告人桂某某未办理过机动车驾驶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二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4.查处现场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文清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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