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3758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镇**村**自然村**号。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桂某某酒后驾驶赣G33***机动车,行驶至南昌县东莲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江西开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桂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6.58mg/100ml,未检测出毒品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桂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林超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