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79年12月26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031979********,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南路**号院**栋**门**号,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家属院**号楼**单元**楼**户。2020年8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金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桂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豫C*****白色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洛阳市西工区沿王城大道陇海桥北东侧辅道由南向北行驶快到状元红路口时,为躲避前方交警查车,被告人桂某某驾车调头沿着该辅道由北向南逆行撞倒一名辅警,后摩托车倒地滑行又撞到机动车道上一辆出租车,随后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桂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2.8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无违法犯罪证明、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查扣经过、酒精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2.证人辛某某、申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延红
(院印)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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