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185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51995********,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出生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现住武穴市****(户籍所在地舒城县**乡**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晚,被告人桂某某酒后驾驶皖N****9小型汽车沿永宁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当晚20时01分许,当车行驶至武师附小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武穴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99mg/100ml。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桂某某在事发当时血液酒精含量为82.31mg/100ml。
被告人桂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到案经过证明、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及车辆信息等书证;2.被告人桂某某供述和辩解;3.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4.武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检查笔录附照片;5.被告人桂某某查处经过及讯问过程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桂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桂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占涛
检察官助理 汤冰
2020年5月14日
附件:1.被告人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穴市****,联系电话
15555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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