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溪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625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住竹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竹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竹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桂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鄂C****0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竹溪县**乡**村村委会路段处遇执勤民警例行检查,被当场查获酒后驾驶。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49.9㎎/100ml,后民警将桂某某带至**乡卫生院抽血并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桂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70.09㎎/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交通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醉酒后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胡静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竹溪县**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517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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