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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失火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德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61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德安县******,现住江西省德安县******。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4月被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德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失火罪,2020年8月1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当日由德安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犯失火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桂某某为了让自己饲养的羊方便觅食,将自己在德安县**镇**村**组“****”场地搭建的羊棚周围的茅草砍倒后堆放在一茅草蔸上点燃焚烧。因疏于防范,次日11时许,茅草蔸复燃引发山林大火,火势蔓延至**村2组、**村8组及9组山场。经鉴定,**镇**村、**村所属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为332.2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林权登记申请表及范围图、赔偿协议、谅解书、德安县**镇政府证明、德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桂某1、李**、江**、舒**、桂某2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在焚烧茅草后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导致茅草蔸复燃引发山林大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失火后,被告人桂某某积极参与扑火并在现场主动告知办案民警山火由其引起,接民警口头通知后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桂某某承担了扑火相应费用,与火灾受损村民达成赔偿协议,获得村民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桂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徐济民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补充证据材料(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吴山镇政府证明)一份;

7.归案情况补充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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