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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二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3261996********,回族,云南省会泽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云南省曲靖市**乡座**村委**组**号,捕前住蒙自市**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蒙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蒙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蒙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桂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云******的白色小型轿车,载着朋友从天竺路往朝阳路缓慢行驶,在行驶至天竺路与朝阳路口附近时,车上人员无故对骑电动车路过的被害人李某某、方某、梁某某、罗某某进行谩骂,四人听见骂声后停车回看,桂某某遂驾驶汽车从后面撞向两辆电动车,导致四人摔倒在地,后桂某某驾车逃离现场。此次撞击造成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及车辆受损,经鉴定,被害人方某和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包敏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方某、罗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辨认、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无故开车撞人,致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桂某某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春明

检察官助理:张洁娟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羁押于蒙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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