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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共检公诉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共青城市**镇**号,捕前住住浙江省丽水市阳松县**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4日经共青城市公安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1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共青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共青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2020年5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份左右,被告人桂某某伙同同案犯石某某(另案处理)、周某某(另案处理)在共青城市桂某某家中、袁家咀一房屋内开设赌场,安排陈某某、罗某某等在赌场做事,该赌场开了约1个月,非法获利1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帅某某、陈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供述:同案犯石某某、周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远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桂某某现羁押于德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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