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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开设赌场案)_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狮检一部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桂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21961********,汉族,文盲,无职业,出生地与户籍所在地均为福建省石狮市,现住石狮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石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并由石狮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赌博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石狮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7日至3月5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5日至2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4月至2019年1月间,被告人桂某某在石狮市**街道**村**号其居住的**祠堂内,提供场所、赌具组织他人以打麻将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000余元。2019年1月28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桂某某及12名参赌人员,扣押赌资人民币7225元及赌具麻将3副。

2.2019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桂某某在石狮市**街道**村**号其经营的小卖部内利用香港“六合彩”揽注猜码,通过手机微信接受他人投注,并将揽注情况上报给上线。经查,被告人桂某某在上述期间接受至少21人投注,投注金额达人民币4330元。

2019年9月19日,公安人员在上述地点抓获被告人桂某某并扣押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工作说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等笔录:石狮市公安局制作的扣押、提取笔录及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赌博提供固定场所及赌具,还利用“六合彩”揽注猜码牟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桂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狮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荣樟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羁押于石狮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扣押于石狮市公安局的涉案财物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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