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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抢劫、盗窃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公诉刑诉〔2020〕1号

告人桂某某,男,1971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重庆市合川区人,住重庆市合川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7年6月23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7年8月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9年12月24日由我院决定逮捕,于2020年1月28日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后于2020年1月28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7年8月8日、2017年10月22日退回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一、抢劫案。2016年11月14日,被告人桂某某因琐事与蒋某某等人在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玉帝”大酒店发生争执,后离开酒店并先后去至唐某某经营的餐馆、黄某某经营的门市趁人不备拿走菜刀、砍刀各一把。随后,桂某某持刀返回酒店,欲报复蒋某某,因未找到蒋某某,遂起意劫财,后桂某某在酒店二楼机麻5号包间内,持刀抢走了袁某某放置在麻将机边小抽屉内的人民币780元。案发后,赃物已退赔。

二、盗窃案

1、2017年4月2日,被告人桂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留名”食府二楼大厅,盗走周某某放置在大厅中间一桌子上面袋子里的玉溪香烟6包,价值人民币132元。

2、2017年4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桂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富豪”酒楼二楼茶楼205包间,盗走李某某放置在其双肩包内的钱包,钱包内有人民币400元、一张水卡、一张中国交通银行卡。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400元和银行卡。

3、2017年4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桂某某去至重庆市合川区三汇镇“凯尊”商务大酒店三楼茶楼吉星高照包间,盗走谷某某放置在沙发上的双肩包内的钱包,钱包内有人民币1100余元等财物。案发后,已退赔人民币1100元等财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桂某某户籍信息、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黄某某、王某某、胡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袁某某、周某某、李某某、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7.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的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桂某某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子君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在重庆合川康宁医院就医。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材料5册。

3.刀两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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