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桂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7194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何坝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凤冈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8日被凤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3日被凤冈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故意伤害案,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上午,家住**镇**村**组的桂某某与李某某因土地权属问题发生纠纷,桂某某先骂李某某,后李某某与桂某某互相对骂,进而发生抓扯,在抓扯的过程中,桂某某将李某某摔倒在地上,至李某某头部、面部、胸部损伤,2020年6月22日,经凤冈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李某某胸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辨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何崇敏
检察官助理 李 薇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保证人任某某电话:147857864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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