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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滥伐林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扶检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81962********,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30日被崇左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1日至12日,被告人桂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民工在扶绥县东门镇郝佐村六幸屯“那岜山”的自家林地内砍伐林木,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被砍伐林木位于广西扶绥县东门镇郝佐村5林班1.1小班,树种为巨尾桉,面积为0.526公顷,蓄积量为31.54立方米。同年4月22日桂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户籍证明等相关书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林木砍伐调查报告书;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春诗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桂毛材现住广西扶绥县**镇**村**屯**号,联系方式:13737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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