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检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11996********,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祁阳县,住祁阳县**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祁阳县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祁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中旬,被告人桂某某在祁阳县**路桔子网咖上网发现网吧管理存在漏洞,因缺钱花产生了盗窃网吧财物的想法。2020年5月29日晚上,被告人桂某某携带白天在超市购买的梅花起子来到祁阳县**路桔子网咖上网。2020年5月30日凌晨3时许,桂某某趁网吧网管员休息之际,在网吧包厢内用手拧开电脑主机外壳,把内存条拔出,用梅花起子将显卡螺丝拧开并拔掉连接线取出显卡,共盗窃了3台电脑主机内的3个显卡以及2个内存条装入塑料袋带走。6月1日桂某某将两个内存条和一个显卡先后分两次卖给祁阳县银鑫广场联想电脑店老板朱某某得人民币400元。尔后桂某某上网时认识个网友,并将两个显卡卖给网友得人民币700元。经祁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401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2.被害人于某某、张某某陈述;3.证人刘某某、朱某某证言;4.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在法定刑幅度内从宽判处被告人桂某某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晓东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桂某某现羁押于祁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共72页、光盘4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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