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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1〕51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9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平邑县人,农民,住平邑县**镇**村**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沂市公安局蒙山旅游度假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蒙山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的晚间,桂某某两次驱车到平邑县**镇**村崔某某家菜园,盗窃荆棘盆景6棵,价值3000余元。

2020年3月31日晚,桂某某伙同**镇**庄的赵某某(另案处理)驱车至崔某某家菜园,盗窃荆棘盆景5盆,价值2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搜查笔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桂某某及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静

2021年2月22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平邑县;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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