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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盗窃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安徽省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镇**组**号。被告人桂某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7年5月14日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8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6月15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桂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5月24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后在逃,2019年12月12日到凤台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9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当日被凤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3月15日上午,被告人桂某某伙同吴某某(已判刑)驾驶摩托车到凤台县**镇**小区**号楼楼下,将被害人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红色铃木牌大架摩托车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862元。案发后,桂某某退赔高某某人民币2000元,取得高某某的谅解。

2.2016年3月18日中午,被告人桂某某伙同吴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凤台县**镇**小区**楼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蓝色三轮电瓶车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4704元。

3.2016年3月20日下午,被告人桂某某伙同吴某某到凤台县**镇**段,将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新大洲”牌电瓶车盗走。经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瓶车价值人民币387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凤台县公安局扣押、发还清单、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凤台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的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高某某、王某某、魏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桂某某及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凤台县价格认证中心关于被盗电瓶车、摩托车的价格鉴定意见;

5.凤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吴某某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54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侠

检察官助理:李晶晶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桂某某现被羁押于凤台县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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