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刑诉〔2019〕12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81198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村**栋**室,无固定住址,无业。因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31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逮捕。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申请法律援助等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8年12月12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凌晨,被告人桂某某来到本市铜官区**路**号**超市东侧外墙处,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将本市铜官区**农贸市场的供电电缆剪断10余米;同年9月24日凌晨,被告人桂某某再次来到同一地点用相同的方法盗窃电缆10余米,该两次被割断的电缆均被被告人桂某某卖给位于本市铜官区**对面的废品收购站,桂某某共得赃款近400元。2018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桂某某第三次来到上述地点盗窃电缆,割断电缆20米,在离开现场后被群众抓获。经查,桂某某所盗割的上述电缆,均系正在为本市铜官区**农贸市场供电的电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警情详情等书证;
2.谢某某、蒋某某、杨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盗割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强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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