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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60号

被告人桂某某,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涟水县,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家**号楼**室。被告人桂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29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6日被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又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8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撤销前罪缓刑,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被告人桂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桂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东路金马广场西门南侧停车位,通过顺手牵羊的方式从被害人电动车上盗窃三台平板电脑。经鉴定,三台平板电脑共计价值人民币15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桂某某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桂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菊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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