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2198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村**组**,住上海市杨浦区**路**弄**号**室。2020年4月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2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提请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管辖,同年7月2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定本院管辖。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于2020年8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桂某某于2015年3月至2018年11月间,在明知上海*甲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另案处理)、上海*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另案处理)、上海*丙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另案处理)与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公司”)等多家开票单位没有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通过其他中间人,介绍上述三家公司收受开票单位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8份,税额共计人民币3896847.7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桂某某从中收取好处费。
其中,被告人桂某某介绍*甲公司收受朋俞公司、上海**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戊公司”)、上海*甲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己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8份,税额共计1400156.06元,已认证抵扣税额1353904.75元,*甲公司已全额退缴税款。被告人桂某某介绍*乙公司收受**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庚公司”)、*己公司、*戊公司、*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税额共计1099120.74元,已认证抵扣税额722734.94元,*甲公司已全额退缴税款。被告人桂某某介绍*甲乙公司收受*庚公司、*己公司、*戊公司、*丁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75份,税额共计1397570.99元,已认证抵扣税额254358.35元。
2020年4月8日,被告人桂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部分犯罪事实,并已退赔赃款1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来沪人员基本信息、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账户流水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认证抵扣信息、刑事判决书、电子缴款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韩某某的证言、关联案件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关联案件犯罪嫌疑人胡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薛某某的供述、公安人员出具的工作情况;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上海司法会计中心有限公司鉴定人员依法出具的鉴定意见;
5.侦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电子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怿昕
检察官助理:黄亚烨
2020年9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桂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南部)
2.侦查卷宗五册、鉴定材料二册、补充材料一份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换押证一份
5.案犯身份卡一张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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