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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贩卖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蔡检刑诉〔2020〕545号

被告人桂彦平,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74********,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曾因犯抢劫罪,于1992年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25日被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彦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9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桂彦平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桂彦平在其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的住处,向青年男子许某某贩卖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颗及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若干,并收取毒资现金人民币300元,交易完成后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侦查人员从被告人桂彦平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300元,另从其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2袋。

经称量,被告人桂彦平贩卖给许某某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0.52克;从其住处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共净重1.06克。

被告人桂彦平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的物证照片;2. 《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等书证;3.证人许某某的证言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言;4.辨认、 搜查、扣押、称量、取样等笔录;5.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6.被告人桂彦平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彦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彦平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5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彦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桂彦平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系毒品再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桂彦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桂彦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桂彦平系吸毒人员,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桂彦平的罪行及悔罪表现,建议判处被告人桂彦平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邦华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桂彦平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号,联系方式15927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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