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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656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011979********,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居委会******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9日,民警查获吸毒人员窦某某和周某某,二人经尿液检测为“冰毒阳性”,二人均称吸食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是向被告人桂某某购买。2020年3月21日民警电话通知桂某某到案,被告人桂某某如实供述向窦某某、周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足以认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桂某某系电话通知到案,认定为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千元,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春艳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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