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桂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8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桂某某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5月15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15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决定将本案退回张家港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9日,该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30日再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被告人桂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多次组织安某某、熊某某、蒋某某等人在张家港市**镇**村**组**号其租住处,采用扑克牌以扎金花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3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租房协议等;
2.证人熊某某、安某某、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张家港市公安局所作的辨认笔录、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兰兰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2.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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