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县检一部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桂某某,曾用名刘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0103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号**幢**单元**号,因涉嫌重婚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9日被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云南省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22日,被告人桂某某与杨某甲在昆明市西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8年9月11日杨某甲向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起诉与桂某某离婚,2019年2月15日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杨某甲的诉讼请求。2015年12月,被告人桂某某在与杨某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刘某”的身份与杨某乙在杨某乙位于云县**镇**村委**组的家里举办结婚宴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被告人桂某某到案后,对自己重婚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张某某8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证人辨认桂某某的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有配偶,却与杨某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桂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桂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内量刑,并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乔邦
检察官助理:李磊艳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桂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334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211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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