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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桂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刑检二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桂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111021957********,汉族,初中文化,台安县**公墓法人代表,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区**街道**社区**号楼**单元**室,住台安县**镇**村**公墓。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台安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安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桂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桂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案于2020年3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6年,被告人桂某某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占用台安县**镇**村**林班**小班林地建设**公益性公墓。2007年,被告人桂某某因建设需要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超出审批面积非法占用林地建设**公墓管理用房、墓地、停车场等设施。经鉴定,占用林地59.3322亩,改变林地用途,原有林地被严重破坏,已基本丧失原有种植条件。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桂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劣迹证明、关于桂某某自首材料、辽宁省林业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鞍山市林业局文件、台安县林业局文件、使用林地申请表、**公墓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关于**镇**村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批复、申请书、现金缴款单附身份证复印件、拟征地补偿费核算及附件、证明、征占用林地补偿协议、异地造林设计、房屋所有权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桂某甲、范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辽宁松海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桂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秋实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桂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证据开示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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